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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5 : 承租國有耕、林、養地可不可以興建農舍或其他設施? (107-07-16)

答︰
國有出(放)租耕、農作(含原林乙)、畜牧、造林(含原林甲)、養(殖)地(以下簡稱國有出租農業用地)不同意興建農舍,得在租約約定用途維持下,同意部分作農業設施使用。承租人申請興建或已興建補辦申請農業設施,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國有出(放)租耕地、養地屬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者:

1.承租人應檢附申請書及設施圖說(標明興建之項目、位置、坐落土地面積、樓地板面積、高度及簡要示意圖),向出租機關提出申請。出租機關將會同承租人現場勘查,如無內政部93年3月10日台內地字第0930066140號函示認屬「未自任耕作」致租約無效情形,出租機關得核發土地同意使用證明書一式二份,一份交承租人,一份併出租案備查(農業設施應依建築相關法令規定申請建築執照者,應加發一份由承租人據以向建築管理機關申辦),其有效期間最長以一年為限,且不得超過租期屆滿日。
2.承租人應於證明書有效期限內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向當地農業主管機關申請容許使用。倘逾期未申請,或經當地農業主管機關否准許可,或未依許可內容使用,經農業主管機關廢止許可,屬已興建設施者,出租機關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6條規定認定租約無效。
(二)上述(一)以外之其餘國有出(放)租農業用地:承租人應依本署訂頒之「國有出租農業用地同意興建農業設施審查作業要點」第7點規定,檢附申請書及設施圖說(標明興建之項目、位置、坐落土地面積、樓地板面積、高度及簡要示意圖),向出租機關提出申請。出租機關將依前述作業要點相關規定審辦。
發布日期:108-10-29 更新日期:111-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