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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產署因應立法院修正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辦理相關措施

  為保障繼承人及優先購買權人權益,立法院修正土地法第73條之1(下稱本法條)規定,除將地政機關應書面通知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入法外,標售公告期間由30日延長為3個月,優先購買權人於決標後表示優先購買之期限由10日延長為30日。本法條於111年6月24日施行,國產署已配合辦理相關措施。

  依內政部統計資料,截至110年底,列冊管理期滿移請國產署標售土地合計約12萬筆,面積約4,414公頃(約170座大安森林公園),地政機關列管中土地約72萬筆,面積約1.7萬公頃(約655座大安森林公園)。

  國產署表示,該署各分署委託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服公司)依本法條規定標售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截至111年度7月底已列標24,344宗,標脫6,025宗,標脫率約25%,標脫金額新臺幣54億5,497萬餘元,存放於國庫專戶供繼承人依規定申請領回。為免新舊法過渡時期衍生法令適用爭議,該署於立法院三讀通過本法條後除函請內政部釐清適用法令外,並依新法規定修正標售公告及投標須知等文件,請所屬分署通知金服公司於本法條施行後即依新法規定辦理公告事宜。

  國產署進一步表示,標售公告期間及表示優先購買權期限延長,有助於繼承人、合法使用人或其他共有人評估參與投標。國產署各分署委託金服公司標售案件均已依修正後規定公告上架,有意投標者可至國產署便民服務業務網(招標資訊-委外招標資訊)或金服公司網站查閱招標資訊,歡迎各界踴躍參與投標。

新聞稿聯絡人:陳科長少敏

聯絡電話:02-27718121轉1251

發布單位:秘書室 發布日期:111-08-29 更新日期:111-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