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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國有非公用文化資產認養,使用補償金可先緩後免

財政部110年7月5日修正發布「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被占用處理要點」,占用人首次認養所占用的國有非公用文化資產(下稱文資),使用補償金除可減半計收外,其餘半數使用補償金,簽訂認養契約期間達5年以上者,可先暫緩繳交,於符合認養期滿沒有違約等一定條件下,則可以免繳。 
國產署表示,近年來文化主管機關指定或登錄文資案件快速成長,截至109年第4季國產署經管文資已多達309處,維護管理成本負擔愈重。為結合外界資源保存維護文資,提升管理效益,國產署自107年9月7日起開放外界申請文資認養,認養人應自行負擔認養標的之水電、管理維護等費用,不得有營利行為,且應適度開放大眾參觀,相較於出租等其他提供使用權方式有相當程度的使用限制。目前國有文資提供認養案件,統計截至110年6月底,國產署已提供43處文資予外界認養,其中如市定古蹟延平基督教會、市定古蹟旗後天后宮、市定古蹟麻豆護濟宮等14處,前已提供使用補償金減收以利占用人協助國有文資管理維護。
為提高占用人善盡一定期間認養責任誘因,加速引入民間資源以公私協力共同管理維護文資,並解決占用問題,除占用人申請取得所占用文資的合法使用權,使用補償金可減半計收外,增訂占用人首次簽訂文資認養契約且契約期間達5年以上者,其餘半數使用補償金可先暫緩繳交,於認養期滿確認沒有違約情事,或認養期間因不可歸責認養人的事由而終止契約時,可免繳該暫緩繳交之半數使用補償金。
國產署進一步說明,本次修正同時放寬占用人申請取得所占用文資的合法使用權,使用補償金可減半的文資種類,由原本的古蹟、歷史建築,放寬為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的文資種類(如聚落建築群、紀念建築、文化景觀等)均可適用。希望藉由此措施,擴大國有文資保存維護效益,共創三贏。

新聞稿聯絡人:周科長富晨
聯絡電話:(02)2771-8121 分機 1211
 

發布日期:110-07-12 更新日期:110-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