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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01月份 (99-02-02)
1.財政部99年1月7日台財產改字第09950000020號令:訂定「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作業要點」。重點如下:1.地上權存續期間最長為70年。2.地上權之權利金為土地市價3成至7成,地租為申報地價年息1﹪至5﹪。3.由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組成審議小組,評定存續期間、權利金及地租計收基準。
2.財政部國有財產局99年1月12日台財產局管字第0994000062號令:修正「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讓售作業程序」第4點規定,自即日生效。修正受理申購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案件之(二)勘查、分割、(三)審查、(四)計(估)價等三項處理程序,在國產局所屬分支機構係分屬不同業務課(股),為加速案件處理時程,宜由分支機構得視業務實際需要同時作業,爰予以刪除本點第一項後段「出售機關得視實際需要調整之」規定,並增訂第二項「前項(二)、(三)、(四)款處理程序,出售機關得視業務實際需要同時作業。」規定。
發布日期:108-10-17 更新日期:108-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