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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07月份 (99-08-02)
99.7.23院臺財字第0990032235號令:修正「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重點如下:本次修正條文共計6條,除第10條、第17條、第31條及第32條係配合相關法制作業刪除或修正外,第43條之2,修正放寬經經濟部依廢止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核定編定為工業區,或依「產業創新條例」核定設置為產業園區內之國有土地,得以出租方式提供興辦工業人或興辦產業人使用;第48條之1,增訂本局辦理國有財產法第47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興建公務或公共用房屋」事項,得經財政部核准,指定由具有專業能力之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為之。http://www.mofnpb.gov.tw/Web/Edict.php?page=StatuteNewDetail&TRE_ID=7
99.7.21台財產管字第0994001489號令:核釋「出租之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得予讓售範圍準則」第2條第1項第2款規定,「併計鄰接可供合併建築之國有土地」係指非屬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應留供公共使用巷道、水溝之國有公用及非公用土地。以部令釋明「出租之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得予讓售範圍準則」第2條第1項第2款有關「併計鄰接可供合併建築之國有土地」規定之國有土地範圍。http://www.mofnpb.gov.tw/Web/Edict.php?page=ConstrueNewDetail&TRE_ID=1150
99.7.1台財產管字第09940012391號令:修正「土地所有權人申請合併使用鄰接國有非公用土地案件處理要點」,並修正名稱為「土地所有權人申購合併使用鄰接國有非公用土地案件處理要點」,自即日生效。重點如下:增訂申購合併使用之國有非公用土地之6情形不辦理讓售及合併使用範圍內私有土地係刻意細分且國有土地可單獨建築者、部分或全筆係原以畸零地合併使用方式承購國有土地取得者,合併使用範圍內國有非公用土地不同意辦理讓售之2種情形。並增訂不同意辦理讓售之國有非公用土地,依不同意辦理讓售之各種情形,申購人得申請協議調整地形、標售國有非公用土地或價購合併使用範圍內私有土地之規定。依修正後規定,自99年7月1日起受理之畸零地合併申購案件,即無大面積國有土地分割讓售及私有土地刻意細分合併國有土地問題。http://www.mofnpb.gov.tw/Web/Edict.php?page=TablesNewDetail&TRE_ID=554
發布日期:108-10-17 更新日期:108-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