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局八十九年十月六日台財產局接第八九○○○二五五六五號函轉各機關經管之電腦軟體及租賃資產帳務處理事宜:電腦軟體不列為財產,各機關已列入財產帳部分,應辦理減帳,資本性租賃資產,應自租賃開始日起,於各期租金支付時,逐期按租金支付額列記財產帳。 二、本局保存之台灣光復初期為接收日資企業而辦理企業財產清算之「清算狀況報告書」共一○○五卷,具有史料價直,已於十月份繕造檔案移轉目錄清冊,移送國史管保存。 三、因應行政院財經小組擴大會議結論,本局已擬定「提昇國有財產管理績效方案」,加強國有土地之收益及處分,並積極推動(一)成立跨部會之「國有財產管理小組」,(二)建議解除國有土地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以不出售為原則之限制等配合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