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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掌

職掌 (資料更新日期: 102-01-01) 


依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組織法第二條之規定,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有財產之清查。
二、國有財產之管理。
三、國有財產之處分。
四、國有財產之改良利用。
五、國有財產之資訊業務。
六、國有財產之檢核及統籌調配。
七、國有財產之估價。
八、國有財產法令與法務案件之研議及處理。
九、其他有關國有財產事項。

發布日期:108-10-03 更新日期:111-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