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一、依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五條之三第一項規定,下列各款之不動產,不予讓售: (一)抵稅不動產。 (二)公共設施用地。 (三)依法不得私有之不動產。 (四)原屬宿舍眷舍性質之不動產。 二、得予讓售範圍以主體建物及併同主體建物居住使用之場所或附屬設施基地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