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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3 : 有關民國三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供建築、居住使用至今之不動產,如何計價? (99-12-10)

答︰
經出售機關核符規定者,其土地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內部分,得按第一次公告土地現值計價;逾五百平方公尺之土地部分或國有房屋,其售價則依國有財產計價方式規定參考讓售當時之市價計估。

發布日期:108-10-29 更新日期:111-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