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一、依「產業創新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公民營事業或興辦產業人為開發產業園區需用公有土地時,應由出售公地機關辦理讓售,其公有土地面積不超過設置總面積十分之一或總面積不超過五公頃者,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及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規定之限制。 二、前項公有土地讓售價格,應按一般公有財產處分計價標準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