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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條件 | ||||||||
一、申租人或被繼承人於民國82年7月21日前已設籍於該國有房屋(實際使用)至今,並願繳清歷年使用補償金者。
二、申租國有房屋,如其基地屬私有者,應依國有財產法第42條第1項第2款及第49條第1項規定,以租購併辦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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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計算 | ||||||||
一、基地月租金=當期土地申報地價×承租面積×0.05÷12。(承租標的包含基地時應繳)
二、房屋月租金=當期房屋課稅現值×承租面積×0.1÷12。
三、租賃關係存續期間,土地申報地價、房屋課稅現值或法令規定逕予出租之租金率有變動時,租金應配合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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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優惠 | ||||||||
一、作為自用住宅使用(自105年1月1日起,單一承租人且承租基地面積300平方公尺內,惟不得低於104年原租金價額)或供公共通行之騎樓使用者,基地租金可按五折方式計收。
二、現役軍人及其家屬自住或為古蹟者,房屋租金分別可按七折或五折方式計收。
三、同一出租範圍不得同時適用不同之優惠規定,且適用租金優惠之原因、事實消滅時(如:變更為非住宅使用或戶籍遷出者),應於優惠原因或事實消滅發生日起停止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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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上服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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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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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連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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