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租要件 承租人有意續租時,應於租期屆滿前3個月(基地租約為2年)內向出租機關申請續租換約,其有欠租者,應先繳清。 線上服務 一、線上申辦 二、申請書表下載 三、線上查詢 相關法令 一、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1條 二、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租賃作業程序第5點、第39點、第40點 相關連結 業務問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