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條件 | |||||||||
租賃關係存續期間,承租人死亡,繼承人應於繼承開始之日起6個月內申請繼承換約。 | |||||||||
違反規定之處理方式 | |||||||||
繼承人未於繼承開始之日起6個月內申請繼承換約,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造林地租約,由出租機關通知繼承人於1個月內申請繼承換約,未配合辦理者,終止租約。
二、前款以外之租約,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出租機關通知繼承人於1個月內繳納逾期違約金,並會同辦理繼承換約,未配合辦理者,終止租約。(本款違約金之計收基準為逾期每滿1個月加收繼承事實發生當月1個月之租金額,至多以5個月租金額為限。)
|
|||||||||
線上服務 | |||||||||
|
|||||||||
相關法令 | |||||||||
相關連結 | |||||||||
業務問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