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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繼承換約
申請條件
  租賃關係存續期間,承租人死亡,繼承人應於繼承開始之日起6個月內申請繼承換約。
   
違反規定之處理方式
  繼承人未於繼承開始之日起6個月內申請繼承換約,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造林地租約,由出租機關通知繼承人於1個月內申請繼承換約,未配合辦理者,終止租約。
二、前款以外之租約,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出租機關通知繼承人於1個月內繳納逾期違約金,並會同辦理繼承換約,未配合辦理者,終止租約。(本款違約金之計收基準為逾期每滿1個月加收繼承事實發生當月1個月之租金額,至多以5個月租金額為限。)
   
線上服務
 
一、申請書表下載      
二、線上查詢      
   
相關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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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業務問答
發布日期:108-10-29 更新日期:110-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