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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租
申請條件
 
一、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得以公開招標方式出租予得標人,出租標的得由本署各分署(或辦事處)選定或由民眾向本署各分署(或辦事處)提出申請。
二、凡中華民國領域內之國內外公、私法人及具有行為能力之中華民國國民或外國人民、適用監督寺廟條例之寺廟及其他得為權利主體者,均得參加投標。但國有非公用土地標租作農作、畜牧或養殖使用者,投標人限年滿十六歲之中華民國國民或外國人民;國有非公用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一併標租與租賃住宅包租業轉租與次承租人居住使用,投標人限符合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規定之租賃住宅包租業。
       外國人民參加投標,應受 土地法第十七條及第二十條之限制;大陸地區人民、法人,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參加投標,應受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九條之限制,且於「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業別項目」未開放不動產業前,禁止陸資投標為住宅及大樓之開發或經營。
   
租金計算
  國有非公用土地標租,應收取訂約權利金及年租金,並以訂約權利金競標;國有非公用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一併標租時,應收取年租金,並以土地年租金及建築改良物年租金合計總額競標,有效投標單之投標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得標人應繳之訂約權利金及年租金計收基準如下:
一、土地標租:
(一)訂約權利金按得標金額計收。
(二)年租金按逕予出租之年租金計收:
        1、基地租約:當期土地申報地價×標租面積×租金率(0.05)。
        2、農作地、畜牧地、養殖地租約:當期正產物全年收穫總量折算代金×租金率(0.25)。
二、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一併標租:
(一)年租金按得標之年租金計收。
(二)租賃期間,除國有非公用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一併標租與租賃住宅包租業轉租與次承租人居住使用外,因逕予出租之租金率、土地申報地價、房屋課稅現值發生變動,逕予出租之年租金高於得標之年租金時,年租金應自變動之當月起配合調整,改按逕予出租之年租金計收。
   
相關法令
 
   
相關連結
 
招標資訊 業務問答 
發布單位:管理處分組 發布日期:108-10-29 更新日期:111-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