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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1 : 許可開發範圍內的國有土地,開發者如何申請「同意申請開發證明文件」承購? (101-01-02)

答︰
民眾申請開發案件,其開發範圍內之國有土地,得依「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申請開發案件處理要點」規定,向轄區本署所屬分支機構申請提供開發,經審核符合規定,於申請人繳清保證金、使用補償金(無占用國有土地者免繳)並具結承諾書後發給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申請開發同意書,連同其開發計畫書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開發許可;申請人應於許可開發、籌設或設置之次日起三個月內向執行機關提出申請取得使用。逾期申請者,不同意提供使用。另申請人申請取得使用案件由執行機關依財政部訂定之許可開發範圍內國有非公用土地處理原則辦理。

發布日期:108-10-29 更新日期:111-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