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回首頁 網站導覽 ENGLISH 聯絡我們 常見問答 雙語詞彙 RSS
  • 字級大小
:::
字體小 icon 字體中 icon 字體大 icon 將資訊分享到Facebook 將資訊以Email轉寄 彈窗列印設定
問題 2 : 社會、文化、教育、慈善、救濟團體為舉辦公共福利事業或慈善救濟事業需用國有不動產時,應如何申請承購? (99-12-10)

答︰
依法已設立財團法人之社會、文化、教育、慈善、救濟團體,為舉辦公共福利事業或慈善救濟事業,需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時,應備具事業計畫、指明價款來源,報經主管機關核明屬實(包括所需不動產之面積及位置之適當性),再函請財政部轉報行政院核定讓售。

發布日期:108-10-29 更新日期:111-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