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依法已設立財團法人之社會、文化、教育、慈善、救濟團體,為舉辦公共福利事業或慈善救濟事業,需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時,應備具事業計畫、指明價款來源,報經主管機關核明屬實(包括所需不動產之面積及位置之適當性),再函請財政部轉報行政院核定讓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