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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署組織沿革

一、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之設立

  國有財產局係先依行政院四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台四十九財字第6586六號令核定之「國有財產局組織規程」規定,於四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設立。依該規程規定,本局共設四科、三室,並分股辦事,另為因應業務需要,又以任務編組方式,先後設置有估價委員會,證券處理小組、國有財產法草案研議小組及南松山機場處理小組;法定員額為一三三人。

二、「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組織條例」公布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組織條例」於五十年八月二十六日公布,依其規定,組織結構為四科、三室;法定員額為八十九人,各單位之業務分工為:
(一)第一、二、三科分別掌理國有財產之清查、處理及管理事項。
(二)第四科掌理文書檔案管理、總務等事項。
(三)技術室掌理國有土地之測量事宜。
(四)人事室及主計室分別掌理人事管理及會計業務。
  基於業務運作之需要,另報准以任務編組方式,設「國有財產估價委員會」,掌理國有財產之估價事宜。

三、組織條例第一次修正

  為因應社會變遷及國產管理業務性質之轉變,「國有財產局組織條例」爰於七十三年循修法程序,完成修正,並奉 總統於七十年四月三十日公布修正後,組織編制調整如次:

(一)將原掌理國有財產清理、處理、管理事項之第一、二、三科,分別改設為第一、二、三組;另於組下共設七科辦事。
(二)將原掌理文書、總務之第四科,改設為秘書室,掌理文書、總務、出納、核稿、研究發展及管制考核等業務。
(三)將原技術室裁撤。
(四)將主計室改設為會計室;人事室依舊。
(五)編制員額由八十九人擴增為九十八人。

四、增設資訊小組

  因業務繁多難理,必須藉助於電腦化以提供完整資訊供作決策及據以執行之準據,但因困於組織條例並未設有資訊單位,在考量修法速度緩不濟急之情況下,乃於七十八年報奉行政院以七十八年九月五日台七十八財字第2278號函以任務編組方式,設置資訊小組,專責推動業務電腦化之事宜。該小組主任由副局長兼任,後改由第一組組長兼任,工作人員除部分由現職人員兼任外,另奉准聘僱八人擔任之。

五、設立駐金門辦公室

  民國八十二年六月間,行政院以台八十二財字第21251號令,指定福建省金門縣及連江縣應自八十二年七月一日起,納入國有財產法之施行區域後,基於嗣後金馬地區國有財產之保管、使用、收益及處分等業務,皆須有一專責常設機關,依國有財產相關法令為適切之處理,爰經有關機關研議後,專案層報行政院核定,以「任務編組」方式,八十三年七月十五日於金門金城設立駐金門辦公室。

六、組織條例第二次修正

  組織條例於七十三年第一次修正後,隨即以新組織結構,展開全國國有土地之全面清查作業,正因此一作業,不僅清出諸多未登記土地,亦查出甚多國有土地被民眾違法占用之情事,此後隨之而生者係占用人大量提出申租、申購案,以致造成業務量持續擴增。嗣後更因配合「妥善利用國有資源,促進國家經濟發展」之既定政策,業務量乃益形膨脹,終造成既有組織結構與編制人力無法負荷之窘況。
  鑑於上情,爰再著手於組織條例之第二次修正;案經年餘之研酌後,於八十年間修正完成,並層報行政院審酌後,送立法院審議,嗣經四年餘後,終於八十六年三月間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旋奉 總統於同年四月十六日公布施行。其修正要旨如下:
(一)仍維持設三個業務組,但將各組名稱分別改為「接收保管組」、「管理處分組」、「改良利用組」,以資識別各組之業務內容。
(二)增設「法制室」、及「資訊室」,分別掌理國有財產法制相關事宜及決策支援之資訊業務。
(三)將原設二級單位之七科,擴增為十四科。
(四)將依「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之規定,增設政風室,原秘書室,人事室及會計室依舊。
  新增下列職掌包括:國有財產依法改良利用事項;國有財產資訊業務事項;國有財產檢核及統籌調配事項。另編制員額由九十八人擴增為一二七至一四八人。

七、納入原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宿舍管理業務

  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業先於一百零一年二月六日配合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於是日成立,原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宿舍管理業務及人員移撥本局,暫以任務編組方式設立宿舍管理單位。

八、調整改設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組織法」業奉 總統於一百零一年二月三日華總一義字第10100022761號令公布,並定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另內政部城鄉發展分署部分業務及人員亦於施行當日移撥。

發布日期:108-10-03 更新日期:108-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