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候變遷因應法(下稱氣候法)第3條第13款規定之「減量額度」即民間俗稱之「碳權」,氣候法及相關子法已明定減量額度名詞定義等;「碳權」一詞係我國國內俗稱,混用於多種溫室氣體排放管理制度中,國際並無此用語,無另為定義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