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候法第3條第13款規定之「減量額度」,係依氣候法所為行政管制措施而衍生經認可之公法上權益,與國產法規定之「權利」屬性不同,非屬國產法第3條第1項第4款規定之「權利」財產。故國有土地產生之「減量額度」,非屬國產法定義之國有「權利」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