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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參與都市更新

一、都市更新條例第46條第1項規定,公有土地及建築物,除另有合理之利用計畫,確無法併同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者外,於舉辦都市更新事業時,應一律參加都市更新。署經管國有非公用土地依該規定參與都市更新,積極辦理多元活化國有財產。

二、財政部為配合都市更新政策提升國有財產運用效益,96411日訂定「都市更新事業範圍內國有土地處理原則」,作為更新範圍內國有土地處理準據。

發布單位:改良利用組 發布日期:112-05-30 更新日期:112-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