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署依國有財產法第4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48條、第48條之1及第48條之3等規定,結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改良利用作業,建構由本署提供土地,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招商,民間企業投入資金的開發模式。相關作業程序,依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結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改良利用作業原則規定辦理:
一、委託或合作對象:中央機關及地方政府。
二、開發方式:
(一)委託改良利用:以出租方式釋出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負責規劃開發事業項目、辦理公開招商、與廠商簽訂租賃契約及後續履約管理事項。
(二)合作改良利用:以設定地上權方式釋出國有非公用土地,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負責規劃開發事業項目、辦理公開招商、與廠商簽訂投資開發契約及後續履約管理事項,本署各分署負責與廠商簽訂設定地上權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