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被占用不動產,請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依財政部訂頒「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被占用不動產處理原則」處理。 二、填製「〈主管機關名稱〉及所屬機關經管國有公用被占用不動產截至_年底處理情形彙總表」,定期彙送國有財產署列管。 三、訂定處理計畫及定期召開檢討會加強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