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不動產被占用,請列管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依財政部訂定「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被占用不動產處理原則」辦理。 二、填製「(主管機關)(含所屬)—國有公用被占用不動產處理情形彙總表」,定期彙送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三、訂定處理計畫及定期召開檢討會加強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