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供申請開發(委託經營)
由業者依「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申請開發案件處理要點」規定向土地所在地之本署各分署申請提供開發,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許可開發、籌設或設置後,再依「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實施要點」(下稱委營要點)規定向本署各分署申請辦理獲准範圍國有非公用土地委託經營。
二、委託改良利用
本署依國有財產法第47條第2項第3款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結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改良利用作業原則」規定,提供國有非公用土地委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改良利用,進行公開招商,以出租方式由廠商設置太陽光電設施。
三、標租光電
本署主動選列適宜國有土地,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8條之1規定及財政部訂定標租國有非公用土地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使用作業規定辦理公開標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