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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配合設置太陽光電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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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廠商受託經營國有非公用土地辦理設置太陽光電是否有期限?

依委營要點第6點規定,委託經營期間,最長以30年為限,且不得逾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或核准興辦事業之各階段作業期程(含各階段可展延期間)總和之期限。委託經營期限屆滿,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核准仍存續有效者,得辦理換訂新約。

發布單位:管理處分組 發布日期:108-11-22 更新日期:111-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