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委營要點第6點規定,委託經營期間,最長以30年為限,且不得逾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或核准興辦事業之各階段作業期程(含各階段可展延期間)總和之期限。委託經營期限屆滿,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核准仍存續有效者,得辦理換訂新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