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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配合設置太陽光電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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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太陽光電業者可以申請於國有出(放)租農業用地地上農業設施屋頂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施嗎?

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6年6月28日修正發布之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28條規定,本署經管國有出(放)租農業用地承租人興建之農業設施須依法取得農業主管機關同意容許使用並依計畫作農業生產經營後,該農業設施之農業生產經營者(即承租人)始得申請於農業設施屋頂附屬設置綠能設施。太陽光電業者無法直接向出租機關申請核發農業設施屋頂附屬設置綠能設施之土地同意使用證明書,也無法向農業主管機關申請作綠能設施容許使用。

發布單位:管理處分組 發布日期:108-11-22 更新日期:111-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