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配合國家再生能源政策並落實農地農用原則,本署已檢討修正「國有出租農業用地同意興建農業設施審查作業要點」,自106年11月9日起,國有耕地、農作地、畜牧地、養殖地承租人得申請於農業設施屋頂附屬設置綠能設施。申請作業分為二階段:
(1)承租人須先取得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興建農作設施、畜牧設施或養殖設施容許使用,並將核准文件(含完工照片)送出租機關備查。
(2)承租人檢附綠能設施圖說及申請書向出租機關申請核發農業設施(網室除外)屋頂附屬設置綠能設施之土地同意使用證明書,持向農業主管機關取得綠能設施容許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