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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1 :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得否提供各級政府機關為短期借用? (2015-04-14)

答︰
依國有財產法第40條規定,非公用財產得供各機關、部隊、學校因臨時性或緊急性之公務用或公共用,為短期之借用;其借用期間,不得逾三個月。如屬土地,並不得供建築使用。

發布日期:108-10-29 更新日期:111-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