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國有財產法第52條之2規定,在35年12月31日以前已供建築、居住使用至今之非公用不動產,得按第一次公告現值計價之讓售案件,申請期將於104年1月13日屆滿,請申辦民眾配合規定辦理,並請承辦同仁依相關規定受理及審核,非案件辦理必要,不查詢該類占用資料庫,避免衍生洩密或圖利疑義。
針對國有財產法第52條之2規定,在35年12月31日以前已供建築、居住使用至今之非公用不動產,得按第一次公告現值計價之讓售案件,申請期將於104年1月13日屆滿,請申辦民眾配合規定辦理,並請承辦同仁依相關規定受理及審核,非案件辦理必要,不查詢該類占用資料庫,避免衍生洩密或圖利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