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回首頁 網站導覽 ENGLISH 聯絡我們 常見問答 雙語詞彙 RSS
  • 字級大小
:::
字體小 icon 字體中 icon 字體大 icon 將資訊分享到Facebook 將資訊以Email轉寄 彈窗列印設定
政風預警:國有財產法第52條之2 (103-08-11)

針對國有財產法第52條之2規定,在35年12月31日以前已供建築、居住使用至今之非公用不動產,得按第一次公告現值計價之讓售案件,申請期將於104年1月13日屆滿,請申辦民眾配合規定辦理,並請承辦同仁依相關規定受理及審核,非案件辦理必要,不查詢該類占用資料庫,避免衍生洩密或圖利疑義。

發布日期:108-10-22 更新日期:108-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