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國有財產法第1條規定,國有財產之取得、保管、使用、收益及處分,依本法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故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之出售,其主要法律依據為國有財產法第49條至第54條規定。 實務上,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之出售,又可分為兩大類,第一類為讓售或專案讓售,係指民眾依法申請承購者;第二類為標售,係指民眾需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因未能符合讓售或專案讓售之規定而申請標售,或由本署各分支機構主動篩選無預定用途之不動產辦理標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