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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老舊眷村土地及國有眷舍房地之處理 (103-05-21)

國防部報奉行政院核准列入改建總冊之國有土地,依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規定,其興建住宅社區或為處分,不受國有財產法有關規定之限制。國防部為借重對不動產處分之專業能力與經驗,經協商本署代為處理不動產之估價、標售事宜,並核定「國防部辦理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有關國有不動產委託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估價及標售作業要點」為執行依據。

發布日期:108-10-04 更新日期:108-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