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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購租用地
申請條件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其已有租賃關係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得讓售與直接使用人:
一、依 遺產及贈與稅法抵繳稅款之出租建築基地或房屋。
二、依 第3項規定訂定書面租約之建築基地,位於直轄市以外區域,且併計鄰接之國有土地面積在330平方公尺以下。但屬公共工程拆遷戶遷建基地範圍,不受本款區域及面積之限制。
三、依 第3項規定訂定書面租約,坐落私有基地之房屋。
   
計價方式
  參考市價查估
   
線上服務 
 
一、申請書表下載      
二、線上查詢      
   
相關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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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108-10-29 更新日期:110-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