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條件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其已有租賃關係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得讓售與直接使用人: 一、依 遺產及贈與稅法抵繳稅款之出租建築基地或房屋。 二、依 第3項規定訂定書面租約之建築基地,位於直轄市以外區域,且併計鄰接之國有土地面積在330平方公尺以下。但屬公共工程拆遷戶遷建基地範圍,不受本款區域及面積之限制。 三、依 第3項規定訂定書面租約,坐落私有基地之房屋。 計價方式 參考市價查估 線上服務 一、申請書表下載 二、線上查詢 相關法令 一、 國有財產法第49條第1項 二、 出租之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得予讓售範圍準則 三、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讓售作業程序 相關連結 業務問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