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條件 | ||||
一、國有非公用空屋、空地,並無預定用途,面積未達1,650平方公尺者,得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辦理標售。
二、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使用人無租賃關係或不合
國有財產法第42條第1項第2款得逕予出租規定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經財政部核准辦理現狀標售:
(一)經財政部核准按現狀接管處理者。
(二)接管時已有墳墓或已作墓地使用者。
(三)使用情形複雜,短期間內無法騰空辦理標售,且因情形特殊,急待處理者。
三、臺北市地區國有土地配合行政院政策不辦理標售。
|
||||
計價方式 | ||||
參考市價查估 | ||||
線上服務 | ||||
|
||||
相關法令 | ||||
相關連結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