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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專案讓售
申請條件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專案報經財政部核准讓售:
一、使用他人土地之國有房屋,得讓售與該土地所有權人。
二、原屬國有房屋業已出售,其尚未併售之建築基地,得讓售與該房屋現所有人。
三、共有不動產之國有持分,得讓售與他共有人。
四、獲准整體開發範圍內之國有不動產,得讓售與開發人。
五、非屬公墓而其地目為「墓」並有墳墓之土地,得讓售與該墳墓之墓主。
六、其他不屬上述情況,而有下列使用情形或位置情形特殊者,得讓售與實際需用人:
(一)已被私有合法建築物使用之土地,收回有困難者。
(二)與私有土地交雜,無法單獨利用者。
(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為興辦公用事業者需要者。
(四)經相關主管機關認定有提供使用必要者。
(五)經財政部就事實狀況認定情形特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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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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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108-10-29 更新日期:110-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