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條件 地方政府核發畸零(裡)地合併使用證明書之國有土地,經洽本署所屬分署(辦事處)審查非屬不得辦理讓售之情形者,得讓售予有合併使用必要之鄰地所有權人。 計價方式 參考市價查估 線上服務 一、申請書表下載 二、線上查詢 相關法令 一、 國有財產法第49條第3項 二、 土地所有權人申購合併使用鄰接國有非公用土地案件處理要點 三、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讓售作業程序 相關連結 業務問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