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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1 : 何種國有土地得以標售方式辦理,如何申辦? (104-08-19)

答︰
依國有財產法第53條規定,國有非公用財產類之空屋、空地,並無預定用途,面積未達1,650平方公尺者,得由本署辦理標售,面積在1,650平方公尺以上者,不得標售。倘地上使用情形複雜,短期內無法騰空者,得報請財政部核准辦理現狀標售。需地人如有使用國有非公用土地必要者,得向土地所在之本署所屬分支機構申請標售。臺北市區國有土地依行政院指示自99年3月2日起停止標售。

發布日期:108-10-29 更新日期:111-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