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升國有土地運用效益,紓緩政府機關辦公廳舍不敷使用困擾,依國有財產法第47條第2項第2款暨同法施行細則第48條、第48條之3等規定,辦理「財政部財政人員訓練所及其周邊國有土地合作開發案」,以設定地上權方式提供部分國有土地使用權供合作廠商興建、營運自有建物,合作廠商給付地上權權利金,並應在開發基地內興(整)建政府辦公廳舍。
為提升國有土地運用效益,紓緩政府機關辦公廳舍不敷使用困擾,依國有財產法第47條第2項第2款暨同法施行細則第48條、第48條之3等規定,辦理「財政部財政人員訓練所及其周邊國有土地合作開發案」,以設定地上權方式提供部分國有土地使用權供合作廠商興建、營運自有建物,合作廠商給付地上權權利金,並應在開發基地內興(整)建政府辦公廳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