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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共同改良利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

本署依國有財產法第4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48條、第48條之1及第48條之3等規定,結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改良利用作業,建構由本署提供土地,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招商,民間企業投入資金的開發模式。相關作業程序,依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結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改良利用作業原則規定辦理。

發布日期:108-11-19 更新日期:108-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