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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之代管 (99-08-14)

因繼承人之有無不明,或先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或被繼承人死亡絕戶,或繼承人全部為大陸地區人民等情況,經法院依民法或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裁定本署或所屬為遺產管理人時,其被繼承人所遺留之財產,由所屬法院所在之本署所屬依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及「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管理。

發布日期:108-11-19 更新日期:108-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