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接管及登記:
原由各機關經營之國有非公用財產,或原為公用財產經奉准變更為非公用之國有財產,均須予以接管,並辦理管理機關變更登記;又各項未登記土地,亦須辦理接管及測量登記,以便利管理。
二、勘查及分割:
新接管之土地,凡受理申租、申購或撥用,均應派員實地勘查,以明瞭其使用狀況,並視業務需要辦理分割,以利管理及處分。
三、原臺灣省有財產接管及登記:
原為前臺灣省政府與其所屬機關(構)、學校經管之原省有非公用財產,於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後,均須予以接管,並辦理所有權移轉為國有及管理機關變更登記為本署;又登記機關清查發現原省有管理機關漏列移交本署接管之不動產,亦須辦理接管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