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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全面清查 (102-08-14)

一、本署為使國有土地產籍資料確實,並與土地登記簿及土地現況一致,曾於民國七十四年策訂「國有非公用土地全面清查計畫」,清查本署直接管理之非公用土地,自七十五年度至七十八年度完成清查二三萬二、九八二筆,面積一萬六、八三二公頃。嗣為擴大清查範圍,遵照行政院指示擬訂「國有土地全面清查計畫」,奉核定自七十九年度起至八十五年度止,為期七年對國有公用土地及非公用土地實施全面清查,共計完成清查國有土地八二萬七、三八六筆(戶),面積二八萬五、六二一公頃,包括國有公用土地二0萬四、八二二筆,面積九萬九、八五五公頃,委託經營非公用土地四萬七、六三九筆(戶),面積一萬五、六三七公頃,委託管理非公用土地二0萬二、六六0筆(戶),面積一二萬、0五二公頃,本署直接管理非公用土地三七萬二、二六五筆(戶),面積四萬四、0七七公頃。
二、自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台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後,原台灣省有財產由國家概括承受,自此,原台灣省有財產即納入國有財產之管理體系。為期對原台灣省有土地資料,確實掌握正確資訊,俾能積極處理國有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財政部於九十年五月三日以台財產接字第0九000一一五九一號函訂頒「原台灣省有土地全面清查計畫」,轉知各公用財產管理機關及本署所屬,於民國九十一年開始辦理原省有土地全面清查。

發布日期:108-11-19 更新日期:108-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