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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租國有耕地
申請條件
 
一、國有耕地指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森林區之國有非公用農牧用地。下列各款國有耕地不予放租:
(一)原住民保留地。
(二)位於特定水土保持區。
(三)位於水庫蓄水範圍。
(四)位於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地區。
(五)保安林地。
(六)位於臺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畫劃設之自然保護區。
(七)有預定用途、使用計畫或其他處理方式(如山坡地保育區及森林區國有農牧用地地上已成自然植生覆蓋狀態)之土地。
(八)其他依法令規定不得放租之土地。
二、 符合下列身分之一者,得於放租機關公告之受理期間申請承租國有耕地:
(一)民國82年7月21日前已實際耕作之現耕人或繼受其耕作之現耕人,並願繳清歷年使用補償金者。(第一順位)
(二)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專案輔導之青年農民。(第二順位)
(三)實際耕作毗鄰耕地之耕地所有權人。(第三順位)
(四)實際耕作毗鄰耕地之耕地承租人。(第四順位)
(五)18歲以上45歲以下農業學校畢業青年或家庭農場從事農業青年。(第五順位)
(六)最近5年內取得農業主管機關農業專業訓練40小時以上證明文件者。(第六順位)
(七)農業生產合作社。(第七順位)
   
租金計算
 
一、年租金=租約約定之正產物收穫總量×租金率(0.25)×當地地方政府公告當期正產物單價。
二、租賃關係存續期間,租金如有調整,承租人應按調整後基準繳納之。
   
災歉減免
  依鄉 (鎮、市、區) 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查勘歉收成數證明辦理。
   
線上服務
 
一、申請書表下載      
二、線上查詢      
 三、線上繳納國有土地租金(補償金)
   
相關法令
 
   
相關連結
  業務問答
發布單位:管理處分組 發布日期:108-10-29 更新日期:113-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