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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被占用國有非公用土地 (99-12-30)

被占用之國有非公用土地依現行法令規定,其處理方式有:出租、讓售、標售、撥用、勸導自行拆除或騰空交回、移送主管機關依公權力逕行拆除。惟占用人如不符合租購規定,或拒不配合辦理租購,則以訴訟方式排除占用。
被占用國有非公用土地,在未完成處理前,依民法第179條返還不當得利法則,向占建人追收使用補償金。如發現新占建,則依刑法第320條規定移請地方警察機關偵辦或逕向法院提出告訴。

發布日期:108-11-19 更新日期:108-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