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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土地撥用及借用 (107-01-18)

各級政府機關因公務或公共所需,得依國有財產法第三十八條或其他法律規定申請撥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申請之程序,依國有不動產撥用要點規定辦理。
各級政府機關因臨時性或緊急性之公務用或公共用,需使用國有非公用財產,得依國有財產法第四十條規定向本署申請借用。借用期間不得逾三個月;如屬土地,不得供建築使用。

發布日期:108-11-19 更新日期:108-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