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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土地委託經營 (99-12-30)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之委託經營,係依國有財產法第13條規定,委託受託人經營,由受託人支付訂約權利金及經營權利金,並自負經營盈虧。所稱受託人,指地方政府、公立機構或依法成立之公、私法人。但委託經營期間在1年以下者,得由適當機構所屬分支機構及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受託經營。申請程序,依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發布日期:108-11-19 更新日期:108-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