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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清理活化督導小組第二十二次會議議程及紀錄

國有土地清理活化督導小組第22次會議紀錄

一、時間:104年11月4日(星期三)中午12時

二、地點:本院3樓第三會議室

三、主持人:杜政務委員紫軍 記錄:張翠芳

四、出、列席人員:詳簽到單

五、會議結論:

(一)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二)歷次會議決議事項辦理情形:

洽悉,除編號17-4繼續列管外,其餘同意解除列管,請列管事項之部會繼續推動。

(三)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灣銀行)提報「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資產活化情形」

  1. 洽悉。
  2. 臺灣銀行管有文化資產出借予地方政府代為管理,減輕自行管理負擔,並協助推動地方文創產業發展,已獲初步成效,值得肯定。
  3. 評估無法活化利用之土地近42公頃,請臺灣銀行持續定期盤點,分析各類土地條件,研定具體之土地管理策略,尋求可行開發方式,解除此類不動產之僵固性,
  4. 臺灣銀行基於接管日產土地等資產之特殊性,建議修正「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條例」,放寬此類不動產投資經營之限制一節,該條例修正草案業經本院104年10月15日第3470次會議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請財政部依院會決議,積極與立法院朝野黨團溝通協調,俾順利完成修法程序。

(四)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土地銀行)提報「臺灣上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資產活化情形」

  1. 洽悉。
  2. 土地銀行活化資產方式多,其利用參與都市更新解決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之作法,可供國營公司參考。
  3. 評估無法活化利用之土地近36公頃,請土地銀行持續清查盤點,本企業化思維、市場思考,順應區域市場需求調整活化方式,創造營收。
  4. 土地銀行99年至103年不動產收益情形及預估未來5年收益目標值,並無明顯成長,請適時滾動修正資產活化策略,逐步提高收益目標值。
  5. 土地銀行建議鬆綁銀行法對於商業銀行投資不動產之限制規定一節,請財政部併臺灣銀行意見洽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協助研議可行性。

(五)財政部提報「『活化資產永續財政方案墅行動計畫』辦理情形」

  1. 洽悉。請財政部依方案豎計畫內容廣續辦理及管考。
  2. 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不動產經檢討無公用需要,惟尚未申請變更為非公用財產者,請主管機關加強督促所屬管理機關即行辦理。

(六) 財政部提報「依國有財產法第34條第1項規定收回國有建築用地建議案」空軍官兵活動中心基地(以下簡稱本基地)依下列方式處理:

  1. 本院94年已核定本基地納列第6批國軍管有土地處分得款及其相關收入列入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以下簡稱營改基金)來源清冊,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為本基地適宜以專案設定地上權方式興建證券(期貨)大樓,提升證券期貨市場運作效率,帶動國家經濟發展,同意本基地依國有財產法第34條第1項規定變更為非公用財產,移交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依法處理,並依規定將活化收益撥交營改基金,以利加速整建國軍營舍及設施。
  2. 為利本基地活化開發作業,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邀集國防部相關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等組成專案小組,協調地上建物報廢拆除、員工輔導轉業等事宜。
  3. 國防部對本基地原提使用需求,由國防部納入國軍英雄館(三官營區)基地整體規劃,並本資產效益最大化原則及考量國軍官兵需求,於2年內提出具體規劃方案,必要時,限期得酌予延長。
  4. 有關本院104年7月13日院授主基綜字第1040200561號函示,請國防部研謀將現有國軍英雄館及空軍官兵活動中心之使用需求納入國家軍事博物館新建工程案第2期開發範疇,以及檢討將該2處房地儘速釋出一節,請國防部依本次會議決議調整並將研處結果報院。

(七)國防部提報「國軍老舊眷村大面積上地依法處分建議案」本案土地同意依法標售。

六、散會:下午1時20分。

發布日期:108-12-31 更新日期:109-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