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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清理活化督導小組第十三次會議議程及紀錄

國有土地清理活化督導小組第13次會議紀錄

一、時間:102年1月7日(星期一)下午2時30分

二、地點:行政院第一會議室

三、主持人:江副院長宜样 記錄:吳巧梅

四、出、列席人員:詳簽到表

五、會議結論:

(一)確認上次會議紀錄:洽悉。

(二) 歷次會議決議事項辦理情形:洽悉,除編號3-4、4-4、10-2、11-2及12-2第2項繼續列管外,其餘同意解除列管,請列管事項之相關部會繼續推動。

(三)財政部提報「強化國有財產管理及運用效益方案執行成果報告」

  1. 「強化國有財產管理及運用效益方案」執行成果,同意備查。考評結果前5名且評分90分以上之中央主管機關、地方主管機關及活化運用績效優良之獲獎機關,請各該機關就其相關承辦人員從優予以敘獎。
  2. 本方案實施期間已屆滿,有關健全產籍、改善占用問題及活化運用公用財產等重要措施,請納入國有公用財產檢核計計畫成為經常性作業,由各主管機關及財政部督導,定期查核,檢核成果適時提報本小組。
  3. 請財政部依國有財產法第34條規定,研議主動收回閒置、低度利用國有公用不動產之相關機制,並訂定通案處理原則。

(四)財政部提報「國有不動產清理活化作業計畫」執行情形

  1. 請主管機關督促所屬管理機關積極辦理閒置、低度利用、不經濟使用之大面積國有建築用地活化作業,並就檢討結果,於3個月內向財政部申請變更為非公用財產或擬具使用計畫送主管機關審議,未於3個月內申請辦理者,主管機關應查明業務主管人員及承辦人員疏失責任,予以議處。但經管筆數超過2,500筆者,可延長於6個月內申請辦理。
  2. 管理機關擬具之使用計畫內容、項目,投權由主管機關審認。
  3. 考量原住民保留地之特殊性,同意解除列管,排除於活化作業之外。
  4. 本計畫實施期間已屆滿,關於國有公用財產閒置、低度利用、不經濟使用活化作業,請賡續依「經濟動能推升方案」推動。

(五) 財政部提報「都市更新事業範圍內大面積國有土地得否以讓售實施者或領取權利金方式處理」案有關都市更新事業範圍內大面積國有土地宜否以讓售實施者或領取權利金方式處理,在都市更新條例未修正前,暫不考慮政策上之變更,未來俟都市更新條例修正完成後,請財政部會同或邀集內政部等相關機關研商修正「都市更新事業範圍內國有土地處理原則」,並請就實務上考量之權利金金額高低及如何預先估定都市更新後之價格等相關細節審慎思考。

(六)財政部提報「活化資產永續財政方案行動計畫(草案)」

  1. 本行動計畫原則通過,請財政部邀集計畫內容所涉業務相關機關會商,確認各項時程、工作內容(尤其是通案部分)後報院核定。
  2. 空軍總部現址開發案,請本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依現行機制,研訂開發構想,並協調、研議開發主體併同國防部所提開發收益是否納入營改基金等事宜通盤考量後報院核定。
  3. 華光社區範圍內違占建戶是否於舊暦年前執行拆除等事宜,請法務部將相關訊息告知陳秘書長。
  4. 臺北學苑鄰近4筆國有上地是否併同該案開發,請財政部另行評估考量。

(七) 內政部提報「陽明山中山樓曁周邊區域整體規劃」案本案請以中山樓文化園區此一原則進行後續規劃處理,並請內政部參考相關機關意見,必要時再召開協調會研商開發強度等相關細節,確認開發方式與財源規劃,達成共識後,將研議結果先行簽陳副院長,再循序報院,無須再提報本小組。

(八)國防部提報「國軍老舊眷村大面積土地依法處分建議」案

  1. 本小組僅討論國有大面積眷改土地之處分,本案所列「500坪以下精華區編號1~4」土地之處理方式不在本小組討論範圍,不予討論,請國防部本於職權自行評估檢討,如需標售,依程序報院核處。
  2. 坐落臺北市2處「500坪以上大面積編號1~2」土地,如有標售需要,請國防部敘明採標售之必要性後併同前項土地報院核處。
  3. 坐落雲林縣、南投縣、彰化縣及臺東縣等6處「500坪以上大面積編號3~8」土地,請國防部先行調查毗鄰有無眷改土地可併同處分,如無,同意標售,如有且作業時間允許,同意併同處分。

六、散會:下午4時45分。

發布日期:108-12-31 更新日期:109-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