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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警案件:申辦民眾向本署承辦同仁餽贈財物,可能涉及不違背職務行賄罪。 (104-04-29)

一 、緩起訴案件摘要: 
101年本署某辦事處執行耕地繼承換約勘查時,民眾交付同仁內裝新臺幣6,000元之密封信件,同仁以為係補充文件遂帶回辦公室,經拆開發現係現金,隨即通報政風室並填報「受贈財物、飲宴應酬、請託關說及其他廉政倫理事件登錄表」。案經檢察官103年12月25日偵查終結,針對民眾所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2項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罪,經審酌相關情狀後均予以緩起訴處分。
二、政風小叮嚀:
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2項「不違背職務行賄罪」明訂「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請民眾於洽辦公務時,依相關行政作業程序申請即可,「不必送」也「不能送」紅包或其他不正利益給公務員,以免觸法,請大家告訴大家。

 

附件下載:不違背職務行賄罪

發布日期:108-10-30 更新日期:109-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