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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1 : 國有公用財產之管理使用原則 (2015-04-15)

答︰

一、國有公用財產,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依國有財產法第11條及第32條規定,應由管理機關依預定計畫及規定用途或事業目的,直接管理使用,於符合同法第28條但書,在不違背其事業目的或原定用途下,得依財政部訂頒「國有公用不動產收益原則」規定提供使用,並為收益;符合財政部訂頒「國有公用財產無償提供使用之原則」規定,始得無償提供公共、公務或公益使用。
二、經檢討已無公用需要或無公用事實者,應依國有財產法第33條、第35條規定,變更為非公用財產,或依同法第39條規定,辦理廢止撥用,移交國有財產署接管。
發布日期:108-10-29 更新日期:111-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