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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產署簡化三七五租約承租人重訂適用農業發展條例租約流程,保障農民權益並促進國有耕地有效利用

  國產署傾聽民意,簡化長期在國有土地上務農且訂有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下稱減租條例)租約之農民,重訂適用農業發展條例租約之作業流程,解決該等年邁無力續耕之承租農民,因轉讓承租權條件限制而難由其他年輕人承接耕地租約續耕問題,除兼顧農民生計,更有效提升國有耕地使用效益。

  國產署表示,該署108年3月27日已修正「國有耕地放租作業注意事項」,放寬不適用減租條例之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下稱耕放辦法)第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放租對象(82年7月21日前已耕作)者,不再限制承租人名義變更換約對象。考量適用減租條例之耕地承租人,依減租條例等相關規定,僅得由最初訂約時同戶共爨或原共同耕作之現耕人或繼承人承接耕地租約,造成該等承租人逐漸年邁無力耕作又無法由他人承接耕地租約之實務困境。國產署爰建議內政部修正放寬耕放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該署並配合訂定相關作業說明,針對適用減租條例之租約,仍作農作、畜牧使用者,原承租人主動申請終止租約後重新依耕放辦法第6條第1項第1款規定申請承租,經審查符合規定,即可簽訂適用農業發展條例之耕地租約,免再經查註及公告與受理申請程序。該作業方式可大幅簡化申租作業流程,日後承租人可辦理變更名義換約,換約對象即無前述「最初訂約時同戶共爨或原共同耕作之現耕人或繼承人」之限制,除保障原農民權益,並有利青農返鄉耕作之政策推行,達到農業技術傳承。

  承租人對於本次耕放辦法第3條規定修正內容或國有耕地租約如需進一步瞭解實務作業,可就近向土地所在地的國產署所屬分署、辦事處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吳科長宛臻

聯絡電話:02-27718121轉1221

發布日期:110-02-23 更新日期:110-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