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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產署配合提供國有土地,落實原住民族土地政策

  國產署經管之國有土地配合辦理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提供都市原住民居住使用,對安定原住民生計,保障原住民居住權利績效顯著。

  國產署表示,行政院96年1月12日核定實施「補辦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實施計畫」,原住民族鄉(鎮、市、區)之原住民於77年2月1日前即已使用其祖先遺留且迄今仍繼續使用之國有土地,或平地鄉原住民宗教團體於77年2月1日前即使用原住民族遺留且繼續作宗教建築設施使用迄今之國有土地,向土地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申請增劃編為原住民保留地。俟公所審認循序層報行政院核定增劃編為原住民保留地,國產署即配合移交原住民族委員會(下稱原民會)接管,由原民會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規定輔導原住民取得承租權或所有權。自96年起,截至110年,國產署經管之國有土地,已移交原民會完成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面積達4,479.23公頃。

  國產署進一步表示,配合原住民族居住需要,針對原住民族需用國產署經管國有土地,該署於相關主管機關考量施政需要、業務推動及公共利益,認定有提供使用必要者,即依國有財產法相關規定配合提供土地合法使用,目前已協助提供國有土地予社團法人新北市三鶯部落團結互助協會、社團法人新北市新店區溪洲阿美族文化永續發展協會、臺中市自強新村及花東新村部落合法使用。

  為落實原住民族土地政策,國產署賡續配合提供國有土地合法使用,以安定原住民生計,保障原住民居住權利。

新聞稿聯絡人:侯科長瓊林

聯絡電話:02-27718121轉1111

發布單位:秘書室 發布日期:111-03-07 更新日期:111-03-07